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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074.03.12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申請增設分公司之審核,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    2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在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設立分公司,每年不得超過
一處。同一市區內,每一公司僅准設分公司一處。其在縣轄市設立者,以
三處為限。
總公司所在地不設分公司。

第    3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負責人或職員因故意犯業務上之罪經判處罪刑確定者,一
年內不得申請增設分公司。

第    4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業務違反有關法令,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而未改正者
,不得申請增設分公司。

第    5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上年度決算無盈餘者,不得申請增設分公司。

第    6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增設分公司,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上年度承銷及首次買入各類短期票券成長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  上年度前款以外各類短期票券買賣成長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    7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增設分公司,應以最低資本額為起算點,每增設一處,應
增加新台幣五千萬元,不足五千萬元者,應補足之。

第    8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
資料向財政部申請:
一  分公司營業計畫書及擬設立之地點。
二  擬申請設立地區之人口、工商單位數。
三  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其資產為土地並經重估價
    者,應附按公告現值轉列公積古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明細表。
四  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列有關資料。
申請增設分公司案件,於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二個月內審核完畢。申請
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第    9     條
短期票券夜易商經核准增設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八個月內向財政部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原核准案即自動失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