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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081.07.17華總(一)義字第3481號令制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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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第    1    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
本條例。
第    2    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
之。
第    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