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及自有資本定義
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
自有資本比率:
合格資本-資本減除項目
────────────────────────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合格資本:
1 第一類資本:
(1) 股金 (指最近半年日平均股金總額、最近一個月日平均股金總額
及填報基準日股金總額之孰底者)
(2) 資本公積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3) 法定公積
(4) 特別公積
(5) 累積盈虧 (係指稅後盈虧,須已扣除預計所得稅)
2 第二類資本:
(1)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2) 備抵呆帳
※備抵呆帳不包括針對特定劣質資產提列之可能遭受損失 (即依
四類授信資產原則分類後,第三類授信資產之 50 %與第四類
授信資產之 100 % 之合計數) ,因此如備抵呆帳不足彌補可
能遭受損失者,均不得列入第二類資本。
3 第三類資本: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
※信用合作社持有之利率有關工具 (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
金融債券) ,如依持有意圖列入交易簿者,期末應按「成本與市
價孰低法」認列未實現淨損失,並計入第一類資本之本期損益項
目,如依市價評估有未實現淨利益時,雖不認列收益,惟可作為
第三類資本。
資本減除項目:
1 臺灣省合作金庫股票
2 各合作社聯合社股票
3 備抵呆帳不足彌補可能遭受損失部分
※資本減除項目已以資本 100 % 支撐其風險,無須再計入風險性
資產中
二 自有資本定義
合格資本:
所謂合格資本係指全部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之
第三類資本。
信用合作社為計算合格資本應先配置支應信用風險、其次市場風險,
並符合下列條件:
(1) 資本總額之限制:
第二類資本+第三類資本<=第一類資本
(2) 支撐信用風險的資本限制:
僅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支應,且第二類資本不得大於支應
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3) 支撐市場風險的資本限制:
1)以支應信用風險後的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為
限。
2)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不得超過所用於支應
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 250 % 。即用於支應市場風險之第
一類資本至少為市場風險所需資本的 28.57 % 。
3)用於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仍不得大於支應市場風險之第
一類資本。
三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例示
假設信用合作社所計得之信用風險加權性風險性資產為 200 億元,
所計提之市場風險之最低資本需求為 5 億元,現有第一類資本 15
億元,第二類資本 7 億元 (包括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6 億元、備抵
呆帳 2 億元並扣除經評估之資產可能遭受損失 1 億元) 及第三類
資本 200 萬元,並有臺灣省合作金庫股票 1000 萬元及各合作社聯
合社股票 100 萬元,其自有資本比率之計算如下:
(單位:億元)
┌────┬───┬────┬─────┬────┬───┐
│加權風險│最低資│可用資本│計算所需之│合格資本│不合格│
│性資產 │本計提│ │最低資本 │ │資本 │
├────┼───┼────┼─────┼────┼───┤
│信用風險│16 │第一類:│第一類: │第一類:│ │
│200 │ │15 │9 │15 │ │
│ │ │第二類:│第二類: │第二類:│ │
│ │ │7 │7 │7 │ │
├────┼───┤第三類:├─────┤第三類:│ │
│市場風險│4 │0.02 │第一類: │0.02 │ │
│50 │ │ │3.98 │減: │ │
│ │ │ │第二類: │資本減除│ │
│ │ │ │0 │項目: │ │
│ │ │ │第三類: │0.11 │ │
│ │ │ │0.02 │ │ │
├────┼───┼────┼─────┼────┼───┤
│合計: │ │合計: │ │資本比率│ │
│250 │ │22.02 │ │: │ │
│ │ │ │ │21.91 │ │
│ │ │ │ │ =8.8%│ │
│ │ │ │ │250 │ │
└────┴───┴────┴─────┴────┴───┘
註:1 市場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50 (億元) =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 4
(億元) × 12.5
2 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提 16 (億元)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200 (億元) × 8 %
3 資本減除項目 0.11 (億元) =臺灣省合作金庫股票 0.1 (億元)
+各合作社聯合社股票 0.01 (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