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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標準申請設立之信託公司,除得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條規定之業務項目外,並得同時依信託業法第十七條第十二款規定申
請辦理金融機構資產之管理及買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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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期間:
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之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
十年四月三十日截止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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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指定收件地點:
財政部金融局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八十七號九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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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書件:
1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應依「信託業設立標準」第八條規定檢具有關書
件,並依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台財融第八九七六二○五四號
公告規定之書件格式,以A4影印紙大小規格填製,依序裝訂。
2 檢附之書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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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款之存儲:
發起人及認股人應依認股比率繳納股款,其股款並應以信託公司籌備
處名義至其他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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