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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信託業設立標準申請設立之信託公司,除得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六條
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項目外,並得同時依信託業法第十七條第十二
款規定申請辦理金融機構資產之管理及買賣業務。但依不動產證券化
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
其經營業務之範圍,以依同條例可得辦理之業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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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指定收件地點:財政部金融局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八十七號
九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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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書件:申請設立信託公司應依信託業設立標準第八條規定檢具有
關書件,並依本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三四
○○○一一四號公告規定之書件格式,以A4影印紙大小規格填製,
依序裝訂。檢附之書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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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股款之存儲:發起人及認股人應依認股比率繳納股款,其股款並應以
信託公司籌備處名義至其他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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