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資訊:
(一)發行機構名稱及識別標幟:____。
(二)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____。
(三)網址:______。
(四)地址:______。
二、使用須知:(同時發行記名式與非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不同使用規
定者,應明定於契約)
(一)購買與持有:包含購買、加值、退換、掛失、毀損等之處理方法及
退款之規定。
(二)使用範圍、自動扣款之方法。
(三)費用收取:包括手續費、工本費或押金等費用是否收取及其金額等
。
三、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發行機構應將下列消費者保障機制
公告於公司網站及運輸場站或其他明顯處所)
(一)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預先收取之款項,應依電子票證發行
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除依電子票證發行管
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繳存準備金外,其餘款項並依規定,採下列
方式辦理:
□已全部交付信託。
(註:「1.本公司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將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該信託之委
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持卡人,故信託業者係為本公司而非
為持卡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惟持卡人得請求本公司或信託業者提
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2.持卡人對於存放信託業者之信託
財產,就因電子票證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他債權及
股東受償之權利)
□已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四、電子票證儲值餘額上限。(儲值餘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