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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100.04.07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
設外幣存款帳戶,且持有外幣短期票券以外之外幣資產總額度,不得超過
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