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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0.10.03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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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證券化
壹、適用範圍及名詞定義
一、適用範圍
二、名詞定義
三、再證券化暴險之認定
貳、風險移轉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二、組合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三、清償買權之處理原則
四、隱含支撐之處理原則
參、使用外部信用評等資訊及信用分析之作業準則
一、使用外部信用評等資訊之作業準則
二、證券化暴險擔保品之資訊要求
肆、資本計提方法
一、資產證券化交易之資本扣除方法
二、創始銀行對資產證券化交易之資本計提上限
三、資產證券化交易之標準法
四、資產證券化交易之內部評等法
伍、資產證券化交易加權風險性資產之計算釋例
一、釋例之基本假設
二、釋例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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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市場風險
壹、前言
一、市場風險定義
二、市場風險適用範圍
三、交易簿之定義與相關規定
四、審慎評價原則(Prudent valuation guidance)
貳、標準法
一、利率風險
二、權益證券風險
三、外匯風險(含黃金)
四、商品風險
五、選擇權之處理
參、內部模型法
一、前言
二、一般性標準
三、質化標準(qualitative standards)
四、市場風險因子之規範
五、量之標準(quantitative standards)
六、壓力測試
七、外部驗證
八、內部模型法與標準法之混合使用
九、個別風險之處理
十、模型驗證標準
十一、交易簿增額風險之資本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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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壹、總表
貳、信用風險標準法
參、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簡稱 IRB  法)
肆、證券化
伍、作業風險
陸、市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