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業原借款有申請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需要者,應先洽各金融機構 依其內部所訂之協商規範,逕行協商處理。 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 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附件一)。 (三)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申請之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機 關為本部中小企業處;企業規模超過前述認定標準之非中小企業者, 受理申請機關為本部工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