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 十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單位;以美元、歐元、澳幣、人民幣及日圓為幣 別之短期票券,買賣面額以美元一萬元、歐元一萬元、澳幣一萬元、 人民幣五萬元及日圓一百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美元一萬元、歐元一 萬元、澳幣一萬元、人民幣五萬元及日圓一百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單位 。但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不在此限。
三、票券商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十萬 元之倍數為發行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新 臺幣一億元。以美元為幣別之本票,發行面額以美元一萬元為最低單 位,並以一萬元之倍數為發行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 額不得大於美元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