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協商處理流程如下(附件二):
(一)資格審查:由受理申請機關檢核企業申請資格及所提文件,符合者
即委請輔導單位進行評估診斷。
(二)評估診斷:先由輔導單位瞭解企業與負責人授信、票信狀況及銀行
往來情形,並現場診斷後,就企業是否具繼續經營可行性、償債可
行性及往來銀行協商條件、支持態度等,出具評估診斷報告並函送
本部,相關評估診斷項目由本部另定之。
(三)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診斷報告評估可行者,由本部協助轉送申
請企業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協商債權
處理事宜。
(四)協商會議決議:前述協商會議決議由各債權金融機構逕行核辦,並
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將該協商會議紀錄及結果函覆本部及該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