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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107.03.01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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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原借款有申請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需要者,應先洽各金融機構
    依其內部所訂之協商規範,逕行協商處理。
    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
    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附件一)。
(三)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非中小企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申請之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機
    關為本部中小企業處;企業規模超過前述認定標準之非中小企業者,
    受理申請機關為本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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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協商處理流程如下(附件二):
(一)資格審查:由受理申請機關檢核企業申請資格及所提文件,符合者
      即委請輔導單位進行評估診斷。
(二)評估診斷:先由輔導單位瞭解企業與負責人授信、票信狀況及銀行
      往來情形,並現場診斷後,就企業是否具繼續經營可行性、償債可
      行性及往來銀行協商條件、支持態度等,出具評估診斷報告並函送
      本部,相關評估診斷項目由本部另定之。
(三)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診斷報告評估可行者,由本部協助轉送申
      請企業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協商債權
      處理事宜。
(四)協商會議決議:前述協商會議決議由各債權金融機構逕行核辦,並
      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將該協商會議紀錄及結果函覆本部及該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