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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113.02.15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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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原借款有申請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需要者,應先洽各金融機構
    依其內部所訂之協商規範,逕行協商處理。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銀行債
    權債務協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附件一)。
(三)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非中小企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申請之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機
    關為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企業規模超過前述認定標準之非中小企
    業者,受理申請機關為本部產業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