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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103.11.11金管銀合字第10300285100號令修正)
最 新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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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辦理之國內
    保證業務項目,以預售房屋履約保證、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工
    程押標金保證及工程履約保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