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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15.04.23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8455號令修正)
最 新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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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券金融公司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依本計算方法規定,本計
    算方法未規定者,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
    (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
    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及一百年十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
    ○一○○○五八八○號令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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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券金融公司持有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適用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
    五一一一○號令有關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
    百分之五十「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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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算方法所稱母公司或子公司,指該公司與票券金融公司間具有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所稱之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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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標準法計算權益證券投資之信用風險者:
(一)持有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
      所發行之權益證券,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
      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註 1)。
(二)依「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者,如該
      投資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三百;不具公
      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四百。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投資非金融相關
      事業者之權益證券,其適用之屬交易簿者,依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
      規定處理,如對同一證券同時持有明確有效之避險部位者,得以長
      短部位互抵後之淨部位計提資本,淨短部位則取絕對值視為淨長部
      位處理;其屬銀行簿者,如具公開交易市場,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
      百分之三百;不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適用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四
      百。
(四)對單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百分之
      十五,或對非金融相關事業投資總額超過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之
      百分之六十者,其超過部分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
      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註 1:有關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各扣除百分之五十規定,
      如合格第二類資本不足扣除時,則由第一類資本扣除。本計算方法
      說明之資本扣除規定,均依此相同原則處理。另有關帳列於透過其
      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金融業投資扣除方式,請
      參閱附表【表 2-F】及【表 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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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採基本指標法計算作業風險者,營業毛利之計算:
    ┌────┬────┬────────────┬─────┐
    │營業毛利│GI  註記│會計項目                │說明      │
    │定義    │(註 2)│                        │          │
    ├────┼────┼────────────┼─────┤
    │利息淨收│+       │利息收入                │          │
    │益      ├────┼────────────┼─────┤
    │        │-       │利息費用                │          │
    ├────┼────┼────────────┼─────┤
    │利息以外│+       │手續費淨收益            │          │
    │淨收益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          │
    │        ├────┼────────────┼─────┤
    │        │+       │交易簿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列屬銀行簿│
    │        │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者不納入  │
    │        │        │已實現出售損益          │          │
    │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其中投資處│
    │        │        │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損益不納│
    │        │        │                        │入        │
    │        ├────┼────────────┼─────┤
    │        │+       │兌換損益                │          │
    │        ├────┼────────────┼─────┤
    │        │+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        │          │
    │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不納入    │
    │        │        │具投資之已實現出售損益  │          │
    └────┴────┴────────────┴─────┘
  說明:營業毛利之定義:「利息淨收益」加上「利息以外淨收益」。
  其中,1.不得扣除授信以外之其他業務損失準備(例如提列責任準備等
          所產生之費用)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以及授信資產呆
          帳費用。
        2.不得扣除營業費用及支付給委外服務提供者之費用,但包含票
          券金融公司提供委外服務所收取之收入。
        3.不計銀行簿已實現之有價證券出售損益。
        4.不計特殊或異常項目之損益,及保險理賠收入等。
        5.於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時,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
          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之會計項目應改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註 2:GI  註記「+ 」為 GROSS INCOME 之加項,「-」為 GROSS INCO-
      ME  之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