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身心障礙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義,信託期間
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金額且約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
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減免優惠者。
評比方式: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兼營信託業務之本國銀行資產總額
之中位數為基準,分為 A、B 組分別評比。
自第 4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2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6 分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6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4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4 分。
(二)新增比率(1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
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
為 3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3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
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
新增比率為 2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2 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30 分):
1.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
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10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0 分。
2.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
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
差額為 5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5 分。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5 分)。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分)。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5 分)。
(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規劃與宣導(10 分):
1.規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服務(5 分)。
2.針對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社福團體辦理信託宣導(5 分)。
(八)加分項目(20 分,最高不超過 2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 分)
。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之受益人為一般民眾(非行
員及行員直系血親),占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
之比率,高於同組銀行之全體平均比率者(10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八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20 分。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
託受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信託契約中如涵蓋
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之信託財產本金計入,非屬
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之信託財產本金不得計入
;如受益人兼具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之條件者,請自行
就高齡者安養信託或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擇一計入,不得重複計算;
委託人於契約簽訂前兩年內,與同一受託人曾有安養信託解約情形者
,該契約之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不計入新承作業務量、新增比
率,及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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