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票券金融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指票券金融公司對其持 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公司負責人、主要股東, 或對與本公司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 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該票券金融公司 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