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07.19 一 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及其適用順序。
二 現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雖亦以信託方式經營,但其設立之初尚無本法可為依據
,而係納入證券交易法加以規範,為避免引起法律上適用之疑慮,於本條文明定
排除適用。
097.01.16 一、法律間之適用關係,應為明確規定,第一項規定欠缺明確,爰予刪除。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及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其管理規範應適用個別
法律相關規定。如無兼營信託業務,應無本法之適用,第二項爰予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