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金融機構財務健全,上市上櫃之金融機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實施買回公司股 份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104.12.30本注意事項修改為點列式行政規則,爰序文段為第一點,餘為文字修正。109.10.16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