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託機構之綜合評估 (一)受託機構應出具「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評估報告 」,附於申請書後,以供主管機關審核。 (二)受託機構應出具如後附總結意見書並簽章。本意見書應載於公開說 明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