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電子科技快速發展,促使金流支付模式亦隨同推陳出新,尤其透過網路技術與各
類行動載具所發展之新興電子支付服務,自虛擬網路通路之應用,逐步擴及實體
通路交易使用,為加強電子支付機構之管理,以建立消費者使用電子支付之信心
、降低小額交易支付成本、營造小型及個人商家發展之有利經營環境,爰定明本
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
金移轉服務。
110.01.27 參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一條所定立法目的,增訂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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