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 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 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04.04.27本辦法訂定之依據。110.06.30配合本條例條次變更,修正本條所援引之條次;另配合電子票證納入本條例規範,爰 刪除現行有關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業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