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07.19 一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本大眾化、財務公開化以及所有權、經營權分離之優點,爰
規定信託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規定信託業設立之程序準用銀行法有關程序。
三 由於信託業之公益性質,應符合一定標準方得設立,爰仿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097.01.16 一、為配合銀行以外之事業機構兼營信託業,第一項但書規定刪除「銀行」二字。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授權明確性就信託業設立標準之要項,包括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
資格條件、章程應記載事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限額、申請設立許可應具
備之文件、程序等事項,均予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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