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
098.12.18配合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三條,開放具備一定資格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及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董事及監察人亦應符合信託專門學識或 經驗之規定,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