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至第九條有關適格條件及申請程序等規定,於政府持股不適用之。
098.09.07按政府之投資預算受立法部門之監督,爰政府所具之股東身分,已受立法院之監督。 爰參考「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 之適格條件準則」第七條之一,明定本辦法有關銀行之股東適格審查及申請程序等規 定,對於政府為股東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