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 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04.04.27一、考量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較第一類帳戶增加收款之功能,爰除比照第一類電子支 付帳戶之要求外,增加應確認使用者本人金融支付工具之身分確認程序。 三、第二項規定金融支付工具之類型。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九條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身分確認程序變更,爰修正本條之援引項次及款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