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6.30 按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應負責選擇及監
督經理人之任務。本準則雖已將負責執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重要政策及業務管理功能
之經理人所應具備資格條件予以規定,惟該等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之維持,及其
是否適任,均為影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穩健經營之要素。為落實公司治理,並強化專
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爰參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規定,訂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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