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升任或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規則所定 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應予解任。
099.10.19一、經彙整各票券金融公司意見,目前已無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擔任票券金融公司 負責人,而於原職務或任期內不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九條之情形,爰將原第 一項規定刪除。 二、鑑於當然解任法律效果之生效時點,在解釋上可能產生疑義,爰修正第二項明定 不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而充任者,應予解任。 三、本規則修正後已無當然解任之規定,爰將原第三項規定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