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許可之項目) 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之項目)
089.07.19一 本法對信託業之經營,係採許可主義,信託業經許可設立營業後,為加強對其監 督及管理,於影響其經營之章程或組織規程及重大營業政策等基本事項有變更或 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時,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維護信託大眾之權益 。 二 參考日本信託業法第十五條及韓國信託業法第八條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