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後,如發現有第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持有部位、廢止 其核准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096.10.23鑒於票券金融公司若發生本辦法第四條之情事時,將影響辦理此項業務之能力,爰擬 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之退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