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1   
十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六個月內補行
      申報者,準用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至第四點,及第八點至第十點規定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