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50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     條
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
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六),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
知銀行,並由銀行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
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前項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銀行。銀
行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前二項申報作業,得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政府、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銀行,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相關圖表: 附表六:    銀行大股東持股變動情形申報表.PDF
相關圖表: 附表七:    銀行大股東設質情形申報表.PDF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