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 際會計準則(IAS )、解釋、解釋公告及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業務 對交易雙方之各相關限制或規定,不得因組合而有放寬或忽略之情 形。
096.11.06一、點次變更。 二、係鑑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已有衍生 性金融商品於財務報表揭露規定,無須再於本應注意事項規範,爰刪除本項前段 及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103.12.01配合我國公開發行銀行已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爰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