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 信託業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營業執照)
089.07.19一 信託業係特許事業,爰參照銀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須先完成有關之設立程序, 並取得營業執照後,始得開始營業。 二 信託業依本法申請營業執照,取得經營信託業之權利時,參照銀行法第六十條之 規定,明定應向主管機關繳納執照費。 094.05.18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信託業營業執照費之徵收,限於主管機關方能為之,以規費法作為徵收之依據即 可,無須於本法中規定,爰刪除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