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 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 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