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2.01 一、明定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資產價格之確定方式。
二、停業要保機構資產價格高低與其債權人及股東之權益息息相關,惟過渡銀行自停
業要保機構承接之資產,倘非屬於真實出售之交易,而以鑑價方式決定資產之讓
與價格,恐生爭議:
(一)無公開標售或比議價,有違交易常規。
(二)社會大眾目前對鑑價制度尚未完全信任,易生爭端。
(三)停業機構之通路價值倘無法即時確定,恐衍生原機構之股東及債權人對過渡銀
行營運之干擾。
三、另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過渡銀行之經營損益由存保公司負擔。爰明定先以
停業日帳面價值入帳,俟日後過渡銀行再行讓與時,依其標售價格扣除或加計過
渡銀行經營所造成之損益,所得之金額視同停業要保機構停業日之資產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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