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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3
十三、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有涉及新臺幣及外幣之轉換部分,應依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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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11.06
點次變更。
103.12.01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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