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110.06.30參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明 定主管機關基於監督管理之需求,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提供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 所訂資格條件,並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