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之準用) 信託業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增設之準用)
089.07.19信託業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均涉及信託業務發展及其管理,爰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況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