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等應注 意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辦理之。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