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應與停業要保機構及存保公司簽訂契約,明定過渡銀行承受之營 業、資產及負債範圍。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及標的。 二、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 三、契約生效之條件及日期。 四、部分資產附賣回之條件及行使方式。 五、員工權益之處理。 六、其他約定條款。
097.02.01一、明定契約應記載之重要及特別事項。 二、過渡銀行係存保公司為履行保險責任而設立,為強化取得求償權之依據,爰明定 賠付時應由三方共同簽訂契約。 三、為便利過渡銀行之營運及標售,於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資產負債時,契約應約定 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以及就部分資產得附賣回之條件及行使方式。 四、對於停業要保機構員工之權益,應於契約內加以約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