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