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
104.02.04為利主管機關監理事務之執行,定明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五個營業日 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110.01.27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