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考量非個人使用者多屬交易之賣方,且第二類帳戶因具收款之功能,應經較嚴謹之身
分確認程序後始得申請註冊及開立帳戶,爰其身分確認程序包括確認使用者之電子郵
件信箱、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以及徵提該使用者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檔;
其中對於境內非個人使用者所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影像檔,並應向相關機
關查詢登記資料。
105.09.10 一、依本辦法現行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
須確認使用者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鑒於電子郵件信箱對於身分確認之實益有限
,依現有其他身分確認程序,包括徵提基本身分資料、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
付工具、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檔等,足
資適度辨識使用者身分,為簡化身分確認流程,並提高使用者註冊之便利性,爰
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原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7.08.28 鑒於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法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
團法人,其取得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金流相關服務,多依循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
且其代表人係依法任命或指派,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簡化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法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註冊及開立電子支
付帳戶之徵提文件。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三條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身分確認程序變更,爰修正本條之援引項次及
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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