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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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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5     條
(變更之程序)
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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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