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 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 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未完成前項訓練者,不得充任管理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管理人員登 錄。
095.06.29一、增訂第二項,信託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一定時數以上之在職訓練。增訂理由同 第十四條說明。 二、增訂第三項,未完成在職訓練者,將不得充任管理人員,並應由同業公會撤銷其 管理人員登錄,以維持信託業管理人員之專業水準。098.12.18修正第一項理由同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