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以沿用停業要保機構之原有各項存款、放款、人事、資訊等作業 及管理規則為原則,必要時得修改之。
097.02.01一、鑒於過渡銀行為過渡性質,為減少建置成本,維護原有作業秩序之安定,得暫時 或不必就其原有之各項作業制度、服務設備或系統資源辦理轉換、修改或變更。 二、停業要保機構原有之各項作業及管理規則倘不合常規,例如獎懲或獎金制度超出 金融同業水準甚鉅,過渡銀行得予以修改,以兼顧營運效率,爰訂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