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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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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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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
      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董事會
        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
        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
        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
        懲處建議。
  (三)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
        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
        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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