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 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非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 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該附隨電子支付 帳戶之儲值卡視為已完成儲值卡記名作業。
110.06.30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電子票證納入本條例規範,爰於第一項增訂記名式儲值卡身分確認程序。 三、第二項增訂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 四、鑒於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係因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所附隨之儲值卡, 其身分確認程序業依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毋須再進行儲 值卡記名作業,爰於第三項規定,視為已完成儲值卡記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