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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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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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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銀行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
      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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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