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11.06 一、本點新增。
二、為進一步強化規範銀行與關係人進行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
交換業務交易,爰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
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將第一項限制利害關係人交
易之商品,由原第二十一點規定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交易,擴大為台股股權相關
業務交易,含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等。
三、第二項規定客戶應出具聲明書規定,係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之。
四、另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及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銀(六)
字第○九四六○○○五七一號函有關金控法第四十五條釋疑規定,於第三項規定
銀行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
類對象者,得與專業機構投資人進行交易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限制,進行
避險交易不受第一項各款所列規定限制,以利實務運作。
五、第四項係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訂有關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
。
103.12.01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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