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就過渡銀行之經營及業務管理等事項,必要時得派員稽核。
097.02.01一、存保公司為過渡銀行實質上負無限責任之唯一風險承擔者,就其業務相關事宜, 必要時得予以稽核,以了解及監控其財務及風險狀況。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係屬金融監理之一環,具公 益特性,為控管承保風險及保障存款人權益,有賦予查核權之必要,基於相同法 理,爰明定存保公司得就過渡銀行之經營及業務有關事宜予以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