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信用卡業務機構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 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 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 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 疏失,並使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信用卡業務機構各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 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 失職人員。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相 關獎懲機制,以強化信用卡業務機構落實內部控制制度。